
2025年12月5日茂名股票配资,安徽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富煌钢构因收购过程涉嫌造假,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公司被处罚。
此前,因富煌钢构收购过程涉嫌造假被处罚,详见链接:收购过程涉嫌财务造假、信披违规,富煌钢构及7名责任人被罚3180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天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健出具的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5月27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购买中科视界100%股权。经另案查明,上述《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2023年、2024年存在虚增收入、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5月9日,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和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90号),上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某和杨某战。
二、天健在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某物理研究所是中科视界2024年度第一大客户,其中4笔合同发货方式存在异常,约定交货方式与天健有关客户访谈记录交货方式不符。中科视界客户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回款进展与发货及验收情况不符。中科视界客户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标的验收日期早于物流签收日期。天健未就上述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异常客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科视界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天健在审计过程中,未针对该公司访谈对象拒绝签字等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安徽证监局认为,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孙某、杨某战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孙某、杨某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评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3月3日,金证评估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上市公司)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富煌钢构委托金证评估对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2025年5月10日,金证评估出具《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0213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为赖明磷和谢刚凯。金证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为114,000.00万元。
二、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主要客户及订单核查验证工作执行不到位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以中科视界2024年收入为基础对未来营业收入进行预测和评估,应当对2024年营业收入准确性进行验证。金证评估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过程中,仅按照访谈记录表设计的问题进行记录,未对收入确认及验收时点准确性、验收单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另案查明,中科视界与四家客户的业务不应在2024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2,465.64万元。本次评估基础数据2024年营业收入不准确。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盈利预测的关键支撑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根据评估底稿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主要使用2025年1-4月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情况验证预测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合理性,但金证评估未对2025年1-4月份营业收入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期间,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股东、中科视界管理层及金证评估就估值进行反复沟通,金证评估在缺乏充分的业绩预测支撑材料的情况下,应上市公司要求,通过不断调整盈利预测数据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套估值方案。后相关方对盈利预测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11.4亿元估值方案进行评估。金证评估知悉上述情况,寻找支持相关盈利预测的补充材料,于5月10日出具评估报告,估值11.4亿元。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五条的规定。
(四)未记录其他权益投资价值评定估算过程
合肥海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微电子)系中科视界参股公司。金证评估按照海图微电子最近一期融资估值11.50亿元确认股权的账面价值为6,052.04万元,评估价值为6,052.04万元,评估底稿中未见上述资产估值价格公允的合理性分析。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评估结论形成日早于重要评估资料获取日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中科视界提供的盈利预测数据为涉案项目重要评估资料。评估结论形成日为2025年5月10日,评估底稿及金证评估提供的说明显示,中科视界于2025年5月22日向金证评估提供最终版本盈利预测数据。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金证评估在中科视界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孙某刚、赖某磷、谢某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孙某刚、赖某磷、谢某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购过程中还存在内幕交易违规行为。
当事人吕某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24年11月18日,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召开会议,讨论富煌钢构并购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可行性,会议决定由窦某牵头负责推进并购工作,当日参会人员包括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董秘窦某、财务总监李某兵,安徽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赵某龙,中科视界董事长周某凡、总经理苗某冬。
2024年11月22日,相关中介机构与富煌钢构讨论并购中科视界的可能性。
2024年12月2日,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中介机构开会讨论富煌钢构并购中科视界细节。
2024年12月5日晚,富煌钢构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方购买中科视界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富煌钢构发行股份购买中科视界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于2024年12月5日晚。赵某龙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
二、吕某峰内幕交易“富煌钢构”
(一)吕某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吕某峰与赵某龙是翁婿,关系密切,2024年11月29日至30日,即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通话、会面。
(二)吕某峰控制使用“高某”等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
“高某”证券账户2019年1月18日开立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吕某峰”证券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聚盛路证券营业部。“吕某发”证券账户2015年6月29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
“高某”证券账户与“吕某发”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的资金为吕某峰借入资金。“吕某峰”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使用的资金为历史沉淀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由吕某峰控制使用,交易“富煌钢构”由吕某峰决策。
2024年12月2日、12月5日,账户组累计买入“富煌钢构”2,459,700股,买入金额17,890,17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0,215,547元,合计盈利2,310,486.72元。
(三)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24年11月29日(周五)、11月30日(周六),吕某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4年12月2日(周一),账户组开始大量买入“富煌钢构”。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呈现借钱买入、一日集中连续买入等特点,账户组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富煌钢构”,买入“富煌钢构”的交易资金量较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吕某峰控制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吕某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310,486.72元茂名股票配资,并处以9,241,946.88元罚款。
